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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维权 不再难!- 李青娟律师


原告(申请人):邢XX,天津市 被告(被申请人):天津市XX厂 原告为被告处招聘的职工,担任:操作工,双方无劳动合同,也为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于2012年7月23日在工作期间砸伤左手,被告百般推诿,不愿负责,原告是老实敦厚的人,想让被告支付医疗费并给付2万元,被告仍不愿意承担责任。无奈原告去其他律师咨询,其他律师称首先要先确认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才有可能让对方承担责任。原告可能不构成伤残,不要报太大的希望,跟单位要点医疗费得了! 原告找到本人后,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本人接受代理后,发现原告与被告之间无任何的证据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认定工伤,有障碍。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和了解,引导当事人,最终找到强有力的证据,并且申报工伤成功,定为九级伤残!通过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844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00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52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93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2263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180元。 被申请人起诉后,被一审维持! 经过努力为原告(申请人)争取到66029元的权益。 当事人非常满意! 结语:努力发现证据,才能尽力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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