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案例资讯:异地工作双耳失聪 法律维权申诉成功,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2年11月11日,申请人岳某某到被申请人某公司项目部工作。随后,岳某某被派往公司位于陕西省某风井项目部施工队从事井下工作。2013年9月2日,岳某某在工作中突发双耳失聪。2014年7月30日,岳某某向咸阳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其为工伤。2015年2月9日,岳某某被认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五级,遂要求公司给予支付工伤待遇。公司要求岳某某向统筹地区(参保地)安徽省某市人社局申请。2015年3月,岳某某向某市人社局咨询。7月7日,安徽省某市人社局以超过时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6年8月24日,岳某某向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等。另查明,岳某某所在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咸阳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劳动能力障碍五级待遇,合计362066.66元。
【争议焦点】在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异地工伤申请的有效性。
【处理结果】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221200元,并从2016年9月开始按月发放申请人伤残津贴3788.8元/月。
【案例评析】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咸阳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合法有效。 首先,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职工,在项目部工作时突发“双耳突发性耳聋”。作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48小时内向参保地社保行政部门报告伤亡事故,并在30日内为受伤职工申报工伤,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被申请人认为,其为申请人在安徽省某市参加了工伤保险,申请人应当到安徽省某市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普通劳动者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已为其参保的情况下,应当第一时间为劳动者报工伤,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工作职责,且未向劳动者告知参保情况。劳动者向事故发生地申报工伤,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关于咸阳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但直至今日其也没有对其质疑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在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咸阳市人社局作出的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即产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咸阳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驳回了被申请人的相关请求,对申请人的诉求予以支持。
【启示与思考】本案几经周折,最终被申请人败诉,最重要的原因还是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参保地)人社局提出,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保的,则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已为申请人在统筹地区参保,但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在异地项目部也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受伤,作为被申请人应当第一时间为劳动者在统筹地区(参保地)申报工伤,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工作职责。申请人为了维权,在一年时效快到期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地申报了工伤,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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