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 社保案例


【导读】:张某原是广东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07年起入职至2014年6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6月,公司因业务需要,安排张某到外省办事处工作。张某不愿意,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离职后,张某在申请失业保险时被拒,才发现公司7年没给予其购买社保。张某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补缴七年拖欠的社保费用,但公司只愿意赔偿2万元了事。在公司不同意补缴的情形下,张某想到了诉诸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张某原是广东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07年起入职至2014年6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6月,公司因业务需要,安排张某到外省办事处工作。张某不愿意,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离职后,张某在申请失业保险时被拒,才发现公司7年没给予其购买社保。张某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补缴七年拖欠的社保费用,但公司只愿意赔偿2万元了事。在公司不同意补缴的情形下,张某想到了诉诸劳动争议仲裁。
补缴社保的纠纷能否诉诸劳动争议仲裁呢?
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弄清楚:补缴社保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为解释哪类保险争议可以起诉,劳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专门对其中的“保险”作了进一步解释。即该“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因“保险”发生的争议是指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而不是指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社保纠纷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的,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劳动者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回归到本案例,由于张某的请求是补缴社保,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因此,不能诉诸劳动仲裁。但是,若张某请求的是追索相关保险待遇,则属于劳动仲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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