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侧滑致车损人伤 保险公司理赔产生纠纷 - 社保案例


【导读】:姚毕才所驾车辆车主为被告黄永亮,黄永亮为该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男子行驶途中车辆侧滑致与对面车辆相撞,造成2人轻伤及两车损伤,其中一名伤者将司机、肇事车主及车辆投保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保险理赔案例】2012年2月9日16时25分,姚毕才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搭载韦席鑫由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往九圩镇方向行驶,当行至河池市G323线1257km+640m时,姚毕才采取制动措施后车辆发生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对面开来由何温革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韦席鑫及何温革车上乘客冯密受轻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河池市公安局机关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于事故当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毕才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温革、冯密、韦席鑫不负事故责任。
冯密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5天,支付医疗费5655.95元。出院诊断:1、右眼睑挫裂作并结膜嚢异物残留,视神经挫伤;2、颜面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左眼玻璃体混浊。医嘱建议全休2周。经当地司法鉴定所鉴定:冯密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为X(十)级伤残。
事发后,冯密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连带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6911.40元,庭审时变更为194135.9元。
另查明,姚毕才所驾车辆车主为被告黄永亮,黄永亮为该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2年2月1日,冯密与一出租车行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用出租车行汽车,按天计算租金(200元/天)。该车于2012年6月12日修复,原告支付了施救费、修理及配件费共计11586元,支付了2012年2月9日至2012年6月12日租车费共计25000元。
法院依法判处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冯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1163.12元;驳回原告冯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38元(原告已预交2019元),由原告冯密承担768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承担3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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