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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超载车辆检修被炸伤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20万余元 - 社保案例

2017-03-22 08:00:01 无忧保
【导读】:为超载货车检修轮胎被炸伤,出院后将车主、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王洛法庭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最终,法庭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军211635元。 为超载货车检修轮胎被炸伤,出院后将车主、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王洛法庭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最终,法庭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军211635元。 2011年1月22日夜1时许,被告刘冬冬驾驶货车运送沙石,在行驶途中,感觉货车右后轮不明原因摩擦钢板,被告刘冬冬将车开至襄城县山头店乡小门村许南路沿线原告李军开设的汽车配件零售部门前,将正在睡觉的原告李军喊起为其检修车辆,在检修过程中,原告李军用风炮打螺丝把轮胎去掉,在螺丝剩下最后一颗被风炮松动后右后车轮突然一声巨响,将原告崩出几米远,被飞出的轮胎和烂碎的轮锅炸伤,当时原告就失去了知觉,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轮胎爆炸的原因为货车超载引起,且车主刘冬冬为货车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均为2010年5月11日零时起至2011年5月10日24时止。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车辆行驶至目的地的过程中,应视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本案事故的地点是机动车和行人可以自由通行的公路沿线原告汽车配件零售部门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的范围。本案事实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右后轮不明原因发蹭到原告处检修,检修是为了保证机动车正常行驶的需要,该行为并未脱离"道路"及"行驶过程中"而独立存在,是行驶过程不可分割的整体,该行为发生致使原告受伤的事故属交通事故性质。本案事故的发生根本原因系货车严重超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该案中,被告刘冬冬违反机动车载重的相关规定严重超载行驶,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交给原告,指示其检修,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刘冬冬对该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应承担60%的责任,在对该车检修中,原告操作失当也是该事故另一原因,原告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应承担40%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被告刘冬冬的责任范围及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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