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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支付医疗费后可向伤人者追偿 - 社保案例

2017-03-22 08:00:01 无忧保
【导读】:中国社会保险网是提供社会保险,社保,社保办理,社会保险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法咨询,深圳市社保查询,最新劳动合同法,社保网,深圳社保,深圳社保网,社会保险,劳动保险,中国社会保险,社保查询,深圳社保查询,深圳社保查询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咨询网,中国劳动法,最新劳动合同法,深圳劳动保障网,社会保障网,社保查询的网站 在李国方拿到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时,李国方对牛伟亮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一案尚未宣判。 李国方拿到了钱,但这笔钱并不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加害者牛伟亮支付的,那么牛伟亮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王丹律师表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可以理解为当事人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李国方与社会保险基金之间是社会保险关系,李国方与牛伟亮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无论李国方是否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得物质帮助,均不影响其要求牛伟亮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此外,律师们还表示,虽然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先行向被害人支付了医疗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这并不影响对加害方的责任认定,比如,加重或者减轻加害方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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