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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敬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商民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豫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商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在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清亮,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商民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豫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商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在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清亮,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敬贺(周庆贺),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商丘市豫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2007年7月24日,被上诉人周敬贺在上诉人商丘市豫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学徒上班操作车床时,左手不慎被挤伤,住院8天,花医疗费5713.14元,经鉴定,周敬贺的伤构成10级伤残。周敬贺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各项费用35000元。原审法院予以判决。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商丘市豫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周敬贺医疗费等14000元。 调解书生效即日一次付清。 二、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上诉人商丘市豫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兴海 审判员 金礼 审 判 员 彭世峰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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