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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顶香食品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裁决书-案例

2017-04-01 08:00:01 无忧保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郑开劳仲裁字【2010】第19号 申请人:张小三 委托代理人: 男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焕永 男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郑州顶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金圈 男 郑州顶香食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郑开劳仲裁字【2010】第19号 申请人:张小三 委托代理人: 男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焕永 男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郑州顶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金圈 男 郑州顶香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长城男 公民 贾建超 男 公民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 申请人张小三因工伤待遇等问题与被申请人郑州顶香食品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申请人诉称:2009年7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8日至2010年7月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工资为每月2500元。2009年11月26日下午14时,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制馅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所伤,随即被送到解放第一五三中心医院治疗,治疗期限为2 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1月15日共计50天。申请人于2010年1月25日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2010年2月4日被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3月16日申请人向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于2010年4月8日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九级伤残。因此提出下列申请:1、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41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玖级伤残补助金2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891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9782元,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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