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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及时签订


某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助理张女士,在所有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再三催促,其仍不给员工办理续签手续(也包括其本人)。之后张女士又以请事假为由一直未上班,随后还将其所在公司起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补办、补交社保。近日在仲裁部门的主持下,双方最终得以调解。 安徽许一云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暴露出如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及时、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不完善等很多常见问题。 律师建议,双方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保证双方主体的权益。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应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非为双方商定之事宜。本案中,公司确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但公司是依靠张女士的请求,暂不办理社会保险但每月以现金方式同工资一并打入工资卡。律师表示,该公司的做法很普遍,一方面劳动者眼前每月可以获得更多的报酬,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较办理社会保险可以支出较少的费用。看似是双方自愿商定的结果,殊不知该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对用人单位而言,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属劳动者自愿并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如若此,用人单位也只能从应缴社保费中给予扣减,不能依此免除其法定义务),在劳动者否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将面临先前已支出的所谓社保补贴打水漂之风险。 律师特别提醒,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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