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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抵赖”拒付经济补偿金未获支持

2017-05-24 08:00:01 无忧保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裁决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败诉,由用人单位支付该笔经济补偿金。   被告胡先生自1999年1月至2004年在原泾县某铸件厂上班,2004年该集体企业改制为现在的泾县某铸件厂(个人独资企业),胡先生自然成了改制后的该厂职工。2012年2月,原告铸件厂向胡先生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说明书。胡先生因此未去该厂上班,铸件厂也没有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胡先生遂向泾县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该厂要支付胡先生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该铸件厂以参加仲裁的张某未经自己授权,而称仲裁违法无效,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厂不支付该笔经济补偿金。庭审中,该铸件厂还辩称,当时出具的解除合同书是张某骗取该厂公章后私自决定的。   法院审理认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说明书盖有原告的公章,系原告的意思表示。被告收到盖有原告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后未到原告处上班,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达成了一致意见,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原告应依法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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