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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转让业务未告知员工属侵权


刘女士于去年10月底至今年6月初在甲公司经营的商店任内导购员,负责销售服装。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还经常克扣拖欠工资,因此刘女士提出辞职。并将甲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欠发的工资及加班费以及未依法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损失费等。 仲裁委受理案件后查明,甲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已将租赁到的楼层及柜台转手出租,并出具了其与乙公司的《联营合同》,这份联营合同显示,甲公司将刘女士曾经工作的楼层和商柜转租给了乙公司,甲公司代为招录员工和发放工资与用工管理。因此,甲公司主张与刘女士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其诉求相应款项。 随后,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驳回了刘女士的仲裁申请。 刘女士遂将乙公司告到了仲裁委,不料乙公司也拒绝担责。经查,乙公司已与丙公司签订《商柜租赁协议》。因此,其与刘女士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原来是乙公司将租赁到手的楼层柜台中的一部分,再次转租给另一家销售外国品牌服装的代理商丙公司。而刘女士就是这台专柜导购员,其工资实际上是丙公司提供,乙公司、甲公司依序从租赁费中提取并转发给她的。 后怀柔区工会调解员获得信息后迅即联系丙公司和刘女士,经过斡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丙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刘女士各项应得待遇合计5000元,同时,刘女士到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对乙公司的仲裁申请。 至此,这桩劳动争议案才算最终解决。 负责调解此案的调解员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及其他情况。据此,本案涉及公司代招、代管、代发工资三个环节,劳动者挂甲公司胸牌、身着乙公司工服、卖丙公司服装,因此,三家公司均有责任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在洽谈转租业务时不能只谈业务,无视劳动者的客观存在。相反,他们有义务向劳动者交代清楚:谁是用人单位,由谁发工资以及由谁代为劳动管理等事项。倘若劳动关系转移,用人单位一定要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另外,本案中由于商家层层转租商柜,而劳动者却蒙在鼓里,致使维权过程大费周折,既浪费了调解仲裁资源,又提高了维权成本。通观该案全程,最根本原因是劳动关系双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调解员最后提醒劳动者:切记不可为贪图侥幸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而舍本求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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