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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靠证据


在劳动关系的确立上,相较于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处于更加强势的地位。为了避免日后的劳资纠纷,很多用人单位往往选择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加之部分劳动者并不重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后续劳动争议的解决埋下隐患。 我最近接了一个案件即与此有关:2008年3月,苏某经老乡介绍到沈阳某公司从事生产制造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2月26日,该公司将苏某辞退。苏某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由于苏某无法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公司向苏某发放工资均是以现金方式发放,没有任何付款痕迹可以指向公司。铁西区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苏某的申请。 苏某无奈之下求助于律师,经律师耐心向苏某询问,了解到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曾向苏某发放了员工手册,并收取了其工作制服押金计人民币500元。另外,苏某还曾因工作失职被罚款20元,罚款单上有该公司总裁助理于某的签名。我们叮嘱苏某将上述押金凭条及罚款单原件找到,并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考勤表及职工吴某的证明,证明该公司与苏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苏某仅系吴某个人雇佣的人员,对此苏某不予认可。而吴某也未出庭作证。我们提交了加盖有公司财务印鉴的制服押金单据及有公司总裁助理于某亲笔签名的罚款单,据此证明苏某与该公司之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虽辩称与苏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而苏某提交的员工手册、制服押金及罚款通知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3月至2012年2月26日期间,苏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08年之后,该公司应与苏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签,为此应向苏某支付2008年4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同时,因该公司无故将苏某辞退,应按苏某在该公司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赔偿金。 很多时候,当事人并不了解其手中是否掌握着定案的关键性证据,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还应充分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其诉求并为案件准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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