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帮农民工拿到了八千元补偿金


从一个打工农民到负责外省一家知名矿泉水公司在三明的营销业务,老谢很知足。不料,却因为手下一位员工的失误,被炒了鱿鱼。 丢了工作的老谢觉得很委屈。怎么样也达不到开除我的条件啊,你们这么大的企业,无视我多年的贡献,一纸通知就让我走人,一分钱也不给,我不服。法庭上,老谢大声说道。 梅列法院为老谢讨回了公道。8月30日,老谢拿到了矿泉水公司支付的8000元经济补偿金。 2008年12月,老谢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今年年初,老谢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老谢当即向梅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并要求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梅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老谢的诉求。 原以为这事情就这样了结了。不料,矿泉水公司愿意支付这笔钱,将老谢告上了法庭。这家公司专门从浙江请来了名律师。 梅列法院审理后认为,老谢在工作中虽有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因此,原告作出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实属不当。不过,闹成这样,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必须支付老谢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市民,在职场要学会维护自身利益。根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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