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为弱势打工者撑腰


2012年8月2日上午,四川省武胜县农民工李洪万,在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再次与其打工的单位——安徽某铝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坐到了一起,听从由仲裁委组织对双方的调解。经过前期的大量工作,双方此次接触已没有了先前的唇枪舌剑和火药味。仲裁员在耐心、细致地听取了双方的发言后,采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调解方法,分别与双方进行交流引导,安徽某铝业公司终于同意一次性支付11.1万元给李洪万作为工伤赔偿金,并且当场兑现。这样的结果,让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 仅有的3名仲裁员,每年审结劳动争议仲裁类案件100件以上。今年前8个月,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在160个工作日内就已经审结此类案件105件,平均每一天多就要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不但极大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川籍农民工拿到 11 万余元工伤赔偿 45岁的李洪万是四川省武胜县来当涂打工人员。据李洪万称,其是2011年2月被安徽省某铝业有限公司(工作地点在当涂)招聘录用的,主要在该企业从事搬运工作。双方约定月薪为3000元人民币。就在李洪万来企业工作的第19天,一场意外发生了:2011年3月4日,李洪万在进行装车作业时,不慎摔下,造成腰部和左下肢受伤,被送往当涂县人民医院治疗。在住院治疗的25天里,医院诊断的结果是:左跟骨骨折、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在其后的日子里,先是2011年5月9日,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洪万受伤系工伤。2012年2月14日,李洪万又在解放军第86医院行左跟固骨内固定取出术,住院20天。2012年6月7日,经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洪万的劳动功能障碍为捌级,无护理依赖。 李洪万在住院治疗期间,除了704元的医疗费是自己垫付的之外,其余的医疗费都是单位支付的。除此之外,单位还为他支付了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等计1万多元。而李洪万认为,自己是在单位工作时受的伤,况且,捌级伤残已经给自己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影响,因此向安徽某铝业公司提出赔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内的各项赔偿149974元。 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并没有马上当庭裁决,而是和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做了大量的工作。仲裁员一方面做仲裁申请人的工作,让其在不损害自身主要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让步;另一方面,又去做企业负责人的思想工作,向其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使其逐渐能够接受仲裁员的调解意见。8月2日上午,当双方当事人再次被召集到一起的时候,调解终于水到渠成。 4女工状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今年5月30日,在当涂某大型超市工作的4女工王甲、王乙、陶某、王丙,一纸劳动仲裁申请书将原单位告到了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原来,4人原本在这家超市从事接待工作,今年4月25日,超市方面要求4人去从事封包工作,4人认为不能胜任,于是在4月26日提出口头辞职,4月30日又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后于5月5日从原单位离职。离职后,该超市扣除了她们除保险外的所有工资。为此,4女工诉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支付她们每人扣除保险后的实发工资及加班工资。四人并在马鞍山市民心声中发帖请求主张正义。 7月9日,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仲裁委认为,4名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没有提前30天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而离开,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按《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之规定,理当扣除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工资作为对被申请人的赔偿金。但4名申请人中王甲、陶某还在试用期内,而王乙、王丙已过了试用期。按照法律规定,王甲、陶某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天通知被申请人即可,被申请人不能扣除申请人的工资。申请人王乙、王丙已过了试用期,但只提前了五天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因此,申请人王甲、陶某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扣除保险后的实发工资166.02元、134.99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四名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平时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被申请人表示认可,经核算,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为:王甲1174.14元、王乙1086.19元、陶某1086.19元、王丙1013.79元。 不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双倍工资赔偿 口头说好年薪10万元,每月发放6440元(其中:打入银行卡2000元,领取现金4440元),余额在年底补齐。可是,这一口头承诺却并未兑现。 2011年7月,丁某在与其打工的企业——当涂某科技有限公司分管负责人就工资问题协商未果后,遂于同年8月拂袖离开了该企业。8月29日,丁某将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递交到了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丁某以在职期间,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其购买社会保险,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 欠工资3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12个月的双倍工资10万元、1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经济补偿1.2万元等。 2011年10月19日,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申请人办理出国考察手续时交到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领事馆签证处备案了,需要通过外交途径才能调取。申请人丁某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不超过2000元,即使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也应以其实际工资为准;年薪双方没有书面约定,不存在拖欠3万元工资的情况,申请人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加以佐证。 在双方分歧较大的情况下,仲裁员再次主持了调解。首先,从企业方面来说,对方坚称签了劳动合同,然而要想取证,非得要通过外交途径不可,这其中耗时费力成本太大不说,其难度还非同小可。其次,从申请人方面来说,如果坚持原来的仲裁请求,被申请方势必再难也要取证,而通过外交途径取证,乐观一点,也要等个一年半载。也就是说,仲裁要等到对方一年半载取证过后方可进行下去。如此一做工作,双方自然也都作了让步。调解最终以某科技有限公司当日一次性给付丁某各项补偿46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丁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而结案。 后记 据悉,在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的100多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其中90%以上都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仲裁办主任朱家荣告诉小编:调解类案件的辛苦程度往往是裁决类案件的两至三倍,因为要不停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我们的工作就好像在走钢丝中寻找一个平衡点,大凡调解的案子,社会效果都比较好,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 朱家荣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加强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守法,不要等到做了被告方才后悔没学法。对于劳动者来说,也要认真学法,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一旦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劳动者应该大胆地拿起法律武器,到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