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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作8个月获公司6万元补贴


据厦门晚报报道, 小陈很受公司的重用,刚进公司就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8个月就拿到6万元补贴。 可是,工作不到一年,小陈就决定离职。公司不让他离职,还设置了重重障碍:如果离职,小陈要返还6万元补贴,要为重新招聘工程师的3万元费用买单,还要赔偿125万元损失。 日前,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陈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小陈退还补贴4.8万余元,无需赔偿125万元损失。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员工 提出离职,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公平 2011年5月,小陈到一家设计公司应聘,因为专业对口,公司不仅录用了他,还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工程设计。一个月后,公司发布公告,决定每年补贴一级注册电气工程师6万元。小陈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符合规定,于2012年1月拿到了6万元补贴。 然而没过多久,小陈就向公司递交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于2012年2月21日起再没到公司上班。 小陈的解释是,公司强迫他签订关于证书补贴的协议,如果签订这份协议,就要将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交给公司,他觉得这样很不公平,所以拒绝签订协议并提出离职申请。 公司 待其不薄,他不能说走就走 公司说,小陈是公司唯一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而且公司提供了优厚的待遇,他不能说走就走。 公司还说,小陈如果离职,就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且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工作交接前,公司有权不予批准。 公司说,小陈不肯签订有关证书补贴的书面协议,因此就不符合领取补贴条件,6万元补贴应全部退还。其次,小陈离职后,公司需另外聘请工程设计人员,需花费3万元,这应由小陈买单。更严重的是,公司经办的两个水厂工程,因小陈离职而无法继续开展设计服务,将造成125万元损失,这笔损失也应由小陈赔偿。 判决 可办理离职,但应退回4.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陈于2012年1月20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实际工作至2012年2月20日,符合解除条件,公司应当为小陈办理离职手续。 关于补贴这一块,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发布补贴公告时,并没有提到签订协议是领取补贴的前提条件,而小陈满足公司公告领取补贴的条件,有权获得补贴。鉴于小陈在取得证书注册两个月后离开公司,小陈应实际获得补贴1.1万余元,退还4.8万余元。 至于公司招聘新员工的费用,法院认为,小陈对此没有约定和法定的义务。 至于公司所说的两个水厂工程,目前尚未启动,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两项工程会因小陈离职而无法启动,进而产生125万元损失,因此予以驳回。 【说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是铁饭碗也不是铁枷锁 跟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就永远可以在单位工作,直到退休。这是一种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做铁饭碗的观点。 跟员工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就应当在单位一直干下去,直到退休。这是一种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做铁枷锁的观点。 两种观点都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双方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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