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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护工上诉为争公平待遇


我们做护工最长的有15年,最短的也有10年工龄,在医院每天做着低人一等的活,但却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5名昆明医科大学附二院的护工,因为医院没有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将医院告上法庭。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 张德珍等5人是昆明医科大学附二院的护工,在医院做了一辈子的护工。护工们称,她们在昆医附二院除了领到低额的工资外,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都没有,加班也没有加班工资,多次与医院方协商也无果。在护工们看来,这10多年里,他们从来没有周末,每个月拿到手的工资还不到1000元,每天做着低人一等的活,但他们却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 工作辛苦,工资低,这些我们都可以不计较,但现在年纪都大了,养老、医疗等保险都没有,我们晚年的生活怎么过?于是,以张德珍为首的5名护工集体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购买这10多年的社会保险,支付双倍工资及加班费,她们当中请求养老保险最高的近6万元,医疗保险近3万元,其余各被告请求的数额均在3万元以上,请求支付的双倍工资数额近50万元。 五华区法院一审后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合同,双倍工资法院给予了支持。法院判决医院方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金,最多的判赔7000多元。一审宣判后,5名护工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 护工们的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已经审理判决确认了护工们与昆医附二院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就应当为护工们购买保险,同样是在医院工作,为什么医院要将护工们和医生、护士区别对待。 医院方认为,医院是事业单位,护工们和医生护士不一样,不是事业编制人员,在2008年劳动法出台之前,国家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保险。保险关系不是法院受理的范畴,他们认为一审判决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的审理和判决并无不当,未缴纳社会保险,是负责收取保险费用的行政机关的事,不是护工们实际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加班费法院也没有支持。护工们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除了改判护工夏某一审的判决外,其余被告均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决由医院方支付夏某最低工资差额4000多元,这样夏某多拿了2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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