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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永乐煤矿未经协商解聘六十余名员工

2017-05-24 08:00:01 无忧保
近日,本网接到榆林永乐煤矿六十余名车工联名发出的反映材料,申诉该煤矿在未给出正当理由前提下,单方面无补偿条件的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永乐煤矿与车工于2003年开始合作。车工组队自购车辆将煤从矿井运至煤台,永乐煤矿支付运费按每吨7.4元标准。由于车工自购车辆费用巨大,双方约定若无巨大政策变动,将长期合作。   期间,2010年因政策要求,需对改组车辆进行改进,在永乐煤矿承诺将长期合作的前提下,车工再次自费改车。2011年4月,煤矿发生火灾,车工参与救援,部分车辆发生不同程度损坏。火灾发生后,永乐煤矿进行改建,与今年6月投入试产,并在当时约定与车工按原价继续合作。   但在试产开始后,永乐煤矿通知车工运费降为每吨5元。车工表示,相比前期投入,该费用无法满足车辆正常运行。协商期间,永乐煤矿一直未予答复,车工或外出谋生或待业在家。8月8日,永乐煤矿并未告知矿工,自行将车工所购矿用车吊出矿井,并单方面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该合同履行中,永乐煤矿未经车工同意将运费降低,车工协商无果后,一定时期内未继续工作。小编就煤矿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对车工给予一定数额赔付一事咨询律师,答复称若煤矿方面再无有力证据,其单方解除合同行为欠妥。   据小编了解,榆林永乐煤矿建于1994年6月,是一家股份制民营企业,以立井开采长焰煤为主要业务。小编在登陆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查询该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显示发证时间2008年,有效期3年。   2010年9月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榆林监察分局该年度的第1号公告称: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榆林市煤矿整合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10〕103号)文件精神,按照《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注销榆林市永乐煤矿等22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陕煤安局发〔2010〕150号)文件要求,依法注销榆林市永乐煤矿等22处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至此,该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是否重新申办并无更多消息,针对目前榆林永乐煤矿经营证件是否齐全?是否涉嫌非法生产一事,我们将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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