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未婚先孕
“未婚先孕被开”于法无据


8月18日,贵州清镇的穆女士向小编表示:我怀孕后,单位领导安排我回家休息,没想到这个月初,他们认为我是未婚先孕,不符合国家关于女职工休产假的有关规定,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8月19日《北京晨报》) 未婚先孕,便被开除,这般做法,叫人愤怒,而其振振有词的解释,称未婚先孕不符合女职工休产假的有关规定,更叫人难以接受。这般做法之所以引发争议,源于企业完全无视劳动者的权益。 众所周知,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女职工保护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其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换言之,无论是哪一条款,均未规定女职工必须是已婚人士,怀孕才是女职工权利的唯一依据,结婚或未婚不在考虑范畴之内。 即便法理如此,但企业依然强硬地要和穆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显然的是,这再现了资方的强势与劳方的权利孱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一直不缺法律保障,只缺法律执行。或许正是有这样的现实尴尬,才有了资方一而再、再而三的傲慢与骄横。而另一方面,当劳动者维权之后,也几乎意味着丢了饭碗,这般氛围之下,维权之人也变得日益稀少,也更增长了资方傲慢与骄横的气息,这是一个恶性循环,需要一股力量将其打破。 显然,这种力量只有来自法律亮剑的力量。就如今而言,未婚先孕最多算是一道道德命题,扯不上法律的边界,可为何企业借此开除员工呢?其原因不言而喻,无非是劳动者权益羸弱已成为一种现实写照,而维权者又少之甚少,那资方的傲慢与骄横自然会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换言之,只要劳动者权利羸弱的尴尬现实没有实质的改变,那资方的强势还会一如既往。 这般现实之下,我们则希望以此次事件为节点,法律应保护与帮助弱者维权,让资方得到严厉的处罚,形成一定的震慑效应,以此打破劳动者权利羸弱的恶性循环,让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