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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特别检索


人值青年,想奋斗职场,出人头地。人到中年,想扎根生活,叱咤风云。然而,多少人却被社会置于一个颠沛得生出几分荒唐的尴尬位置,因为他们遭遇了沉重现实——就业歧视。 ● 健康歧视:招录职员时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 ● 性别歧视:很多男女均可胜任的职位,却只聘男生或只聘女生 ● 相貌歧视:长得不好也成为一种罪过 ● 缺陷歧视:因为色盲,丢了技术员的工作 健康歧视:乙肝已经演变成社会病 高先生曾是一家单位的助理工程师,后来A公司找到他,希望他能去工作。经过慎重考虑,高先生表示同意。此后,高先生还完成了由A公司经理发来的一份测试卷,该经理在看过测试卷后称可以接收其任职。 不久后,高先生按照A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小三阳。当高先生拿着体检结果及相关材料到A公司报到时,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高先生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A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A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高先生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的原则,属于就业歧视。A公司则始终辩称,高先生并不是因为乙肝体检结果被拒绝录用的,而是因为培训不合格以及其他综合因素,不符合上岗要求。 对于高先生的遭遇,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表示,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如果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劳动者,就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 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实对于消除乙肝歧视,政府不是不作为,近年来,一系列的法规、规定、通知陆续出台,但现状始终无法令人满意。 孙金宝律师认为,惩罚太轻和监管不力,是乙肝歧视仍然大行其道的主要原因。2008年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指标的,罚款1000元。这样的罚款金额对企业来说,只能算是九牛一毛。 性别歧视:女大学生起诉招聘公司只聘男生 今年7月11日,山西籍女大学生曹菊(化名),因在应聘中遭性别限制,将招聘单位J公司投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以平等就业权被侵害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曹菊是北京某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找工作之际,她在求职网站看到了J公司发布的行政助理职位招聘启事,投递简历后她发现,对于该职位的描述中有一条仅限男性的条件。曹菊称,她随后致电J公司进行询问,对方总机的一位女士拒绝帮她转到人力部门,并答复称该职位只招男性,即使曹菊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 曹菊在被拒录后,通过咨询她意识到用人单位因为性别原因拒录自己的行为属于性别歧视,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于是,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月11日,在律师的陪同下,曹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在诉状中,曹菊写道:J公司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性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曹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孙金宝律师说:用人单位的性别限制已经成为女大学生求职的主要门槛之一。但由于歧视行为往往表现得比较隐蔽而间接,以及反歧视法律知晓度低,女大学生通常选择忍气吞声。2008年生效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就业歧视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迄今尚无女性求职者因性别限制而起诉,本案很可能将是第一起此类案例。 另外,《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自2008年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在受歧视者全部选择沉默的现实语境之下,曹菊的起诉显然非常金贵和耀眼。可以大胆推测,有了第一个曹菊,一定会有千万个曹菊涌现;曹菊打响了反性别歧视第一炮,一定会有更多遭遇性别歧视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开炮。这不仅是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更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孙金宝律师说。 相貌歧视:大头女孩儿获得长期劳动合同 秋子是河南商丘人,由于小时患过脑积水,留下了后遗症,头部比其他人明显要大。2006年,秋子从河南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英语教育专业毕业后,参加了一场郑州的招聘会,获得了某教育投资公司的第二轮面试机会,通过面试后,她在这个公司位于郑州的华北大区教学部接受了为期15天的培训。 其间,她被要求向华北大区师训部缴纳300元培训费,并承诺其中260元作为培训费,培训结束将如数返还,另40元为资料费,培训结束不予退回。2006年12月1日,秋子与这家公司分别签订了实习合同与外派合同。根据实习合同的约定,秋子在位于郑州市的华北大区师训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12月21日,根据外派合同的约定,秋子接到公司通知,其工作地点为该公司在浙江的一所加盟学校。24日,秋子到达学校,当日又接到华东大区师训部负责人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当日返回郑州,另有工作安排。秋子于26日返回位于郑州的华北大区师训部,后者以秋子相貌不佳为由,多番推诿,拒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劳动合同。 经过劳动部门两次调解后,双方就所发生的劳动纠纷和精神伤害纠纷达成和解,并且签署了和解协议:该教育投资公司为秋子提供一份3年的正式劳动合同,以支持其从事公益事业,合同期间,秋子可以以该公司员工的身份参与公益事业,无须上岗就能领基本工资。 孙金宝律师表示,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外,如果用人单位把一些与工作无关的要素作为招聘条件,如企业招聘员工时,把相貌、性别、年龄甚至户口、民族作为必要条件,从而使就业者不能平等就业,就是就业歧视。在当前的劳动力市场上,人才供给远远大于人才需求,这是就业歧视产生的根本原因。 许多求职者虽然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苛刻要求感到不公平,但由于就业形势的严峻导致就业者的弱势地位,很多人依然是默默地接受了。他们在求职过程中,没有主动维护自身权益,而是相信并接受了歧视性的用人标准,自动放弃了追求平等的机会,这也是就业歧视‘合法存在’的原因之一。 孙金宝律师认为,对民生之本的就业而言,平等就业权无疑是实现民生之本的必要条件。反就业歧视固然要立法保护,但更关键要看所立之法在反歧视中能起到多大作用,明确就业歧视法律责任,让就业歧视者付出代价,才是遏制就业歧视的有效之径。 缺陷歧视:因色盲解约大学生打赢官司 林朗(化名)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机电学院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09届毕业生。2010年3月,他参加了S集团下属一家公司的现场招聘会。两轮面试后,该公司与林朗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公司让他7月份正式报到,届时将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5月12日,林朗开始到公司实习,被分配到技术部担任技术员。6月7日在公司安排的体检中,林朗由于无法准确辨别色盲检查图,被认定为色盲。这样的体检结果让林朗有些担心,但体检的医生对林朗说,很多行业都对色盲没有限制。然而,林朗的担心被证实并非多余。6月12日,公司收到体检结果后出具了解约函,拒绝正式录用林朗。 我知道自己是色盲,所以考大学时特意选择了对色盲没有限制的专业,平时学习、生活并没有因为色盲而受到什么影响,之前的工作中也没有遇到这类问题,所以我根本没怎么在意,没想到这家公司因为我是色盲而和我解约。 林朗曾尝试和用人单位沟通,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告诉他,根据S集团人力资源部的规定,色盲不予录用。 采访中,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我国法律关于平等就业、反就业歧视的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中。因民族、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不同而给与不平等待遇已被《劳动法》明文列举,但例如相貌、身高、携带乙肝病毒、色盲等因素遭遇不平等待遇是否构成就业歧视一直颇有争议。 孙金宝律师告诉小编: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林朗从事的工作是机械技术员岗位,对色彩没有特殊要求,S集团以林朗是色盲为由和他解约的做法,是《就业促进法》禁止的就业歧视行为。 歧视背后 法规依然不够完善 为什么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层出不穷呢?业内人士认为,导致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是国家相关的劳动就业政策、法规不完善,法制建设依然滞后。因此,我国在完善劳动就业法规、保护求职者权益、真正杜绝就业歧视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孙金宝律师表示,针对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二条也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中对就业歧视也作了进一步规定,然而,由于至今没有法律对就业歧视做出清晰的界定,这让一些求职者在遭遇就业歧视后,感到手足无措。 在去年的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杨伟程就曾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最根本的,首先是要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概念和种类。把就业歧视的概念和种类在法律上明确了,对劳动者,对用工单位来说都是有利的,解决类似的劳动纠纷也就有据可依了。 其次,激烈的就业竞争也助长了就业歧视的产生。目前各高校不断扩招,就业学生数量不断增加,加之各高校的专业设置并未完全符合市场需求,过多的学生集中在很多长线专业上,造成一方面社会急需的专业招不到人,另一方面长线专业毕业生却人满为患,导致用人单位百般挑剔,催生就业的买方市场。 此外,长期以来人们在认知上形成的一些偏见也是导致就业歧视发生的原因。比如,认为男女智力上存在差距、女性承受能力差、独立性差,又如认为学历高的人一定比学历低的人工作能力强等。 孙金宝律师表示,就业市场需要健全法律监管保障机制,而法律机制的健全需要全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共同努力。作为一个求职者,应该学会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招聘单位毫无道理的苛刻条件,求职者应该意识到这是一种就业歧视,在目前尚缺乏法律监督和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反映情况,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是简单的听天由命,逆来顺受。 在我们的社会中,确有不少权利主体不懂得如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成为权利的‘睡眠者’。权利的‘睡眠者’越多,权利被忽视甚至被践踏的可能性就越大。孙金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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