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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限依合同期限而定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3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1800元。王某上班5个月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王某和公司就试用期的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 法律人士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试用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给劳动者随意设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该案中,王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所以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王某工作5个月后离职,公司应当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其超出法定试用期期限3个月的工资,即公司应当补发王某3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的差额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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