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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变种为“培训费”不平等合同不合法


就业压力增大、人才竞争激烈等原因,致使年轻人越来越多地委身就业。个别用人单位开始与新入职员工签订不平等合同,比如将押金变种为培训费,要求入职者自己交纳,同时用服务期来约束入职者跳槽。可是这项本末倒置的内部规定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脚的。7月6日小编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劳动者自己交的培训费,离职时用人单位须返还。 应聘教师要交培训费 2011年3月,刚大学毕业的小雁到沈阳市一家钢琴培训中心应聘钢琴教师。双方签订工作合同,期限为五年,按照小雁所上课时发放工资(每课时40元)。双方还签订了一个培训合同:小雁要向钢琴培训中心交纳教师培训费5000元,合同签订时交纳1000元,剩余4000元每月从工资中扣除30%,直至扣完为止。此款项于合同期满两个月后全额退还小雁。 小雁在入职后发现,为她安排的课时太少了,与她学习钢琴花费的费用比起来,现在赚的钱还不够支付基本生活费用的,而每个月还要扣发工资用来交培训费。小雁认为,自己交纳的培训费实际上就是押金,这是用人单位变相收取的非法费用,应马上返还。双方闹起了矛盾,培训中心索性扣了她7月份的工资。 要离职就扣培训费用 小雁选择离职,要求钢琴培训中心返还她的教师培训费2992元,支付2011年7月份工资3280元。 培训中心却称:小雁违约在先,按合同规定将扣除其所有教师培训费用。此培训费用是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是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并且有约定服务期,所以对该笔培训费不能返还。 2011年11月4日,经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钢琴培训中心应返还小雁培训费2992元并支付2011年7月份的工资3280元。钢琴培训中心对该裁决结果不服,起诉至法院。 个人负担培训费应返还 法院认为,小雁在钢琴培训中心工作,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现小雁向钢琴培训中心交纳教师培训费2992元,该培训费系由小雁个人负担,钢琴培训中心扣押小雁交纳的培训费无法律依据,应予返还。经庭审查实拖欠工资事实成立。市法院于近日判决沈阳市某钢琴培训中心返还小雁培训费2992元,支付小雁2011年7月份工资3280元。 培训费非职工个人承担 小编采访中了解到,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约束,但这些规章制度在内容上不得违反法律,制定程序应合法合理,否则,其效力不受法律认可。 在一般情况下,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由企业承担,而不会让每个员工分摊这笔费用,更不会强行从工资中扣钱。企业应将培训费列入成本并依法在税前扣除。 本案中,培训中心要求劳动者自担培训费的做法本已不妥,又用服务期来约束劳动者离职,其实该培训费就是押金,用人单位无权用服务期来约束离职的劳动者,扣押培训费。 单位出培训费可定服务期 市法院民五庭一位法官解释说,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对约定服务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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