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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遭遇这些情况你有权随时走人

2017-05-26 08:00:01 无忧保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强迫劳动者劳动、强令冒险作业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许多劳动者因担心自己权益受到损害而只能屈从。事实上,劳动者对以下情形可以随时走人,且用人单位仍必须承担依据法律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012年元月2日,符琳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订单很多,而员工较少,为按时交货,公司常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元月18日,在连续加班11天,每天均达12小时之后,符琳因实在劳累而拒接加班之后,公司负责人对她就是一顿暴打。   【点评】符琳有权立即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其中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威胁是指虽未使用暴力,但以将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加以胁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劳动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在符琳拒绝加班的情况下,公司负责人对符琳施以暴打,明显当属其列。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012年2月13日,因遭遇连日暴雨,奚娟等所在的、陈旧破败的车间更是摇摇欲坠,随时都有倒塌危险。但公司为完成生产任务,侥幸认为不至于造成危害后果,在奚娟等强烈抗议的情况下,仍强令奚娟等生产。奚娟等担心自己会因不服从指挥被扣工资而只得屈从。   【点评】奚娟等有权即时辞职。基于对劳动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会危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劳动合同法》不仅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第三十二条也指出:劳动者拒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鉴于车间随时都有倒塌危险,也就意味着随时危害着奚娟等的人身安全,公司仍强令生产,无疑属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未依约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俞萍所在的公司是一家纺织企业,为使产品能防缩、抗皱、免烫和易去污,公司将甲醛用于了印染后整理。为使自己不因接触甲醛而受到伤害,俞萍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必须提供安全防护口罩和手套。但2012年3月6日,公司却以成本太高为由拒不发放。   【点评】俞萍有权立即辞职。《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即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鉴于甲醛对人眼、皮肤、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会毒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肝脏等,公司自然应当为俞萍提供安全防护口罩和手套。如其拒绝提供,俞萍则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处理,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012年3月15日,纪姗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纪姗每天抽1~2小时为公司打扫卫生,以实际时间按小时付酬。半个月后,纪姗因觉得太累而辞职。但公司认为纪姗未提前三十天递交书面辞呈,必须赔偿其因一时无法找到合适员工顶替工作的损失。   【点评】纪姗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表面看来纪姗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似乎违法,但基于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该法第七十一条还特别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公司与纪姗之间的用工形式,明显当属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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