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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当借口 单方解约不算数


2012年李女士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则公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李某,2009年您停止工作至今一直未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请您自本通知见报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李女士为此找到我们,陈述了案件的情况:我2008年至2009年休产假,产假过后,回单位上班。单位领导说目前没什么业务,让我回家休息,工资照发。我就听从安排等通知,此后,单位按月给我开工资、缴纳保险,直到2011年,单位停发工资,仍然缴纳保险至今。看到了报纸的公告,我马上与单位联系上班,但单位坚持解除劳动合同。据了解,李女士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了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定情形,单位不得解除)。综合李女士的陈述和现行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遂代理李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效,请求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单位认为:李女士长期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给李女士开工资和缴纳保险是对李女士的照顾,李女士属于不劳而获。如果属于违法发放,李女士应当将工资和保险退回给单位。 这是一起很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李女士是否属于旷工。简单理解,旷工是未经单位允许而不来上班。就案件焦点产生了两个问题:1、李女士是否能证明单位允许其不上班;2、单位发工资、缴纳保险是对李女士的照顾,还是可以视为允许李女士不上班的证据。我们认为:1、从常理判断,如果李女士未经允许不来上班,单位不可能为其继续发工资、缴纳保险;2、结合整个案情,单位是为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能带来的负担,故意让李女士在家休息,进而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综合这两点,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行为。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认定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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