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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炒人”不当反赔2万


员工上班睡觉时间超过工作时间,公司以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开除,员工不服开除决定提起仲裁,并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赔偿被开除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800元。 据了解,赖某红于2011年6月2日入职中山市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工作,任部门副课长。2012年2月23日下午2时,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先生发现赖某红在公司顶楼楼梯处睡觉,遂拍下照片。当天下午,公司对赖某红作出开除处理。 2012年3月13日,赖某红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800元。2012年5月16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公司须支付赖某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800元。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开除赖某红的理由是认定赖某红在上班时间睡觉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公司作为依据的《员工手册》内容,并未对上班时间睡觉的行为作出可辞退的规定。公司将赖某红一次上班时间睡觉行为定义为严重违纪,随意性过大,理由并不充分,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赖某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支付赖某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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