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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柜台三年没签劳动合同


当了3年营业员,聘用公司既没签合同也不办社保。昨日,硚口区法院判决公司违法,须支付聘用的杨女士双倍工资4.7万余元,并补偿1万余元、补缴社保费用。 现年37岁的杨女士,于2008年9月被武汉一家商贸公司聘用后指派到商场担任专柜营业员,但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社保金。去年8月,她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未果,随后以公司未缴社保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申请书邮寄至公司,后不再上班。 经劳动仲裁未获满意结果,杨女士及公司均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时,公司声称杨系临时工且自动离职,公司不存在对其赔偿或补偿等。法院审理认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因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故保护杨申请仲裁前2年内的权利,判决公司向杨女士支付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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