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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式调解:告别一笔糊涂账

2017-05-26 08:00:01 无忧保
一份新型民事调解书   吴中法院徐澄法官手中拿着一份新型民事调解书,薄薄两页纸里面,藏着一个工伤保险故事。   前年7月,徐州丰县籍来苏务工者张安(化名)进入苏州某职介公司后,被派遣至某电动车公司工作。职介公司与张安签订劳动合同后,并未为他交纳社保,但曾与保险公司签订 《团体补充工伤保险协议》。一个月后,张安在劳动中受伤,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去年8月,劳动仲裁部门主持张安与职介公司、用工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由职介公司向张安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六万五千元,用工单位负连带责任; 张安须配合做好保险公司的认定工作。此后,张安配合职介公司在太平洋财保处进行认定,并与职介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再次协议约定,张安拿到六万五千元后,便与职介公司、用工单位再无任何纠葛。协议签订后,职介公司当场支付张安六万五千元现金。去年9月,保险公司认定张安受伤符合商业保险的赔付条件后,将理赔款38302.40元支付给职介公司。张安认为,公司取得的近4万元商业保险理赔款,是基于自己工伤后取得的,应归自己所有,他于是在今年4月向吴中法院起诉。经过法院调解,职介公司自愿支付张安12379元。   引人注目的是,这份调解书中,首度亮明了法院观点: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待遇相关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剥夺,张安已通过劳动仲裁及协商享有工伤权益。根据商业保险合同而获得的相关工伤赔偿金应归张安所有,但此后双方签订的仲裁调解书及相关协议中,隐含处分了保险合同赔偿金(归职介公司所有)。该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基于平衡双方利益,用人单位另行给予劳动者适当补偿(12379元),应属企业自愿处分,公平合理,调解书作出自愿处分、于法不悖的确认。   一个全国首创的做法   在调解书中写入法律依据,我们称之为裁判式调解。这是一种创新,目前在国内法院系统中,还没人这么搞过,徐澄告诉小编,到目前为止,我们法院已对十余件民商事案件作出裁判式调解。   据介绍,在服务大局、和谐维稳的要求下,最高法院要求各地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此要求下,大量民商事诉讼以调解结案。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纷纷将调解率,作为法院和法官工作的考核指标。比如河南省高院要求全省法院的法官全程全员调解。一些法院还宣传零判决、100%的调解率。   统计显示,在民事案件方面,2011年全国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与撤诉结案率为67.3%。而这一数字在2010年则为65.29%。吴中法院近年来年均受理民商事案件5000余件,其中一半左右的案件通过调解结案。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实践中,调解书只写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和调解结果,一般不写明法律依据,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显得有些模糊,个别案件甚至出现显失公平或一方当事人权利减让过大的情形。   为了避免这一现象,吴中法院在国内率先尝试在民事调解书中对调解事项进行法律评判和是非界定,探索裁判式调解。   法院明确规定了裁判式调解的适用范围,是案情相对复杂、事实不易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或具有一定典型性,适宜判断是非的可调解案件;同时对裁判式调解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文书表达方式、法律指导原则等作出明确要求。另外,法院还要求法官,应当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作充分沟通,说明这样做的理由。   一个清楚明白的说法   秋菊打官司,为的就是讨个说法。现在法院偏偏不给出明确的说法,那跟老娘舅有啥区别?一名曾经打过民事官司的市民向小编说出他对法院的不良印象:我去找法院打官司,就是私下实在协商不掉,这才要法院给我一个判决、给我一个说法。谁想到,法官就是拖着不判,一次又一次组织调解,最后虽然处理掉了,但是不明白双方在案件中谁对谁错,感觉法官在捣糨糊。   以前不少调解书,是‘案结、事了、理不明’。徐澄向小编举了一个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例子,比如被撞伤的原告向被告索赔20万元,而家庭困难的被告说自己只能拿出9万元。法官通过审查,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和双方的责任比例,计算出原告应拿到12万元,但由于被告家庭确实困难,经过调解,原告自愿作出让步,同意被告支付9万元结案。在以前的调解书中,只会写原告索赔20万、被告只肯出9万、最终9万元结案;但在裁判式调解书中,还会写清楚:谁撞了谁,是谁不对;医疗费多少,该怎么赔; 原告作出让步,为什么让。当时人拿到调解书后,看得懂处理依据,法律文书对社会公众也有示范和导向作用。   吴中法院院长钟毅对小编说:裁判式调解更好地实现了法律尺度、是非标准明确前提下的矛盾纠纷化解,符合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的目标要求。   这是一种司法透明的尝试,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主任鲁云亮律师说:裁判式调解,就是把法官调解的法律依据,调解的法律论证推导过程,都原原本本地写进调解书里,使当事人信服调解结果,从而使纠纷得到更好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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