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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送人情”小心变成冤大头

2017-05-27 08:00:02 无忧保
在现代社会,许多企业开始注重人性化管理,努力为员工营造宽松舒适的工作环境,然而人性化管理并不意味着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和落实规章制度方面的放松。有些企业内控混乱,有章不循、落实滞后,对员工不合理的要求也是送人情尽量满足,该办理的手续也不及时办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日前在接受小编采访时提醒,一旦与员工出现劳动争议,企业送人情的做法极易被员工抓住把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工资证明有公章别乱开   小刘是一公司的职员,平均月工资2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一天,小刘找到公司掌管公章的经理,称要去银行办理信用卡,为了能提高透支额度,希望单位能出具一张证明自己工资标准为8000元的证明。该经理为了成人之美,爽快地给了小刘一张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证明,上面写明该员工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   谁料,短短几个月后,小刘就和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并拿着经理给开的这张书面证明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小刘一口咬定自己每月打卡发放的2000元只是工资的一部分,其实每月还有现金形式发放的6000元。据此,他要求公司按照月工资8000元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解释说,在小刘和公司的这场劳动争议中,由于公司公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物的印鉴,加盖公章的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加盖了公司公章的工资证明对证明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因为小刘手持书面证明加盖了单位真实公章,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被当做确认其工资标准的依据。为了避免这样的风险,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工资发放的形式和数额。此外,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平时也应该加强公章的管理,确保如实出具工资证明,否则将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劳动关系建立解除要规范   除此之外,法官指出,实践中,用人单位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在员工离职后,不及时办理好离职手续,都易在劳动争议过程中成为对企业非常不利的因素。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利用这样的规定,一些曾经因为不签书面合同而得到过赔偿的劳动者,在入职下一家单位时往往以种种理由拖着不签书面合同,然后突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这时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是劳动者拖延不签,就难免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   所以,对于企业,特别是那些规模很小的小型企业,及时与新入职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一项必须完成的功课。如果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过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建立和解除的"一头一尾"是劳动争议容易产生的期间,小微企业除了要注意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外,也要注意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做好书面交接手续。法官提示说,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此时,如果离职手续不完备,对于确定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等涉及是否应当支付及如何支付工资、生活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企业都将缺乏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在用人单位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按照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并以此为基础支持劳动者的相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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