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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炒孕期女职工 经调解赔偿1万元

2017-05-27 08:00:02 无忧保
公司能否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关系?近日,集美法院调解解决了一起此类案件。   阿香(化名)系集美某公司一名女职工。阿香怀孕7个多月时,公司以其身体不宜从事相关工作为由,口头解除与阿香的劳动关系。阿香对公司的处理不服,向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及哺乳期间的损失共计2万余元。经仲裁裁决,予以部分支持。   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鉴于阿香处于哺乳期,且其无意继续在该公司上班,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耐心调解,该公司最终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万元。   法官提醒,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我省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三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三期期满。企业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该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应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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