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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后两月被辞退 保洁阿姨告学校

2017-05-27 08:00:02 无忧保
年过半百的王阿姨是厦门某学校的保洁员,一干就是14年。2010年8月,她患病住院,学校竟在两个月后以搬迁新址为由将她解雇。近日,奔走无果的王阿姨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王阿姨起诉学校,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补足自1997年2月至2010年10月工资差额;补发从2010年重病期间的工资;缴纳从1997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的社保、医保;支付医疗费用130000元。   校方则称,王阿姨虽然在学校工作14年多,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临时用工不适用《劳动法》,应按雇佣关系处理,且她在2007年2月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双方一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因此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无需支付住院期间工资,更无需为其缴纳社保、医保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王阿姨虽然没签劳动合同,但其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内容固定,工资按月支付,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但王阿姨在2007年2月已满50周岁,属于退休人员,其退休后继续在原单位上班属于雇佣关系。因此,王阿姨的身份在两个阶段并不相同。虽然,王阿姨在一定时期与学校构成劳动关系,但由于其要求全部超过1年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重病期间的工资和医疗费,由于双方的雇佣关系已经终止,且其患病非职业病或履行职务行为造成,故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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