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 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2017-05-27 08:00:02 无忧保
2010年3月12日,一家用人单位与小东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0年3月12日至2012年3月11日。合同约定,小东在公司担任技术服务工作,公司为小东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小东应当按规定的年限为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如果小东违反培训协议或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培训产生的所有费用为准,含差旅费)。   2010年6月,公司出资送小东参加培训,并与其签订了《员工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小东在培训结束后,回公司继续工作服务,服务期限2年。2010年7月29日,培训结束后,小东回公司上班。一年后,即从2011年7月29日起,小东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再履行剩下服务期的相关约定。   2011年9月,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请,要求裁决小东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包括培训学费及差旅费在内的全部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小东因培训结束后已履行了一年的服务期,因此仅需向公司支付包括培训学费、差旅费在内一半的违约金。   案例点睛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之内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双方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违反培训协议或承诺或服务期,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以培训产生的所有费用为准,含差旅费)。双方还签订了《员工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小东需回公司工作2年,符合法律的规定。小东在培训结束后仅履行了一年服务期就不再到公司上班,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员工培训协议》,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因小东培训结束后履行了一年的服务期,根据规定,公司要求小东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小东仅需向公司支付包括培训学费、差旅费在内一半的违约金。

标签: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