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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超市开除违规员工被判赔


作为一家大型超市收货部的员工,先是私自试吃巧克力,其后算错账多给钱,其间还夹杂着上班迟到、串岗去梳头,超市方将该员工开除。 超市的理由很简单,接二连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且公司多次给予口头教育、书面指导。员工不服,向南京市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超市方需支付被辞退员工的赔偿金。 这下超市不服了,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要求驳回仲裁委的裁决。一审法院认定,虽然劳动者的行为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超市方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赔偿金。 老员工多次违规 小阳是南京人,在2001年其25岁时,进入某超市工作。 2007年,该超市被某大型超市收购,随后小阳进入该大超市工作,双方在2009年11月份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 小阳在收货部工作,其经授权有试吃权,在2010年1月3日收货期间,小阳试吃了3块散装巧克力,被同事发现,超市方认定为私自试吃,违反了公司的规定。 10天之后,超市方给超市的每位员工上课,下发了《员工手册》、《道德操守规范》和《安全手册》等文件,并让每位员工签收。同年1月18日,超市方明确要求小阳严格遵守试吃流程,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否则就解聘。 1个月后的2月19日,小阳在收货时出错,多计算了货物100公斤,导致在结算时多给了供货商1700元,其后,超市给小阳发出决定日指导,要求立即增加工作责任心,在工作中认真仔细,否则解聘。 到了3月份,小阳在中午休息后上班时,离开工作岗位来到商场隔壁的一家商铺梳理头发,这样的行为被超市认定为串岗,并最终导致双方产生裂痕。 再加上这期间小阳发生了两次迟到5分钟以上的行为,2010年3月22日,超市方以小阳在合同履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小阳解除劳动合同。几天之后,双方进行了离职工资结算。 多次违规能否直接解聘? 在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时未成立工会组织,也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情况,2010年3月底,小阳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同年6月底,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超市方支付小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多元,超市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超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小阳私自试吃巧克力的行为,虽然被公司方定性为不诚实行为,并且有可能导致解雇,主审法官介绍,虽然小阳的试吃、算错账、串岗等行为都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并且均收到了公司方其后的书面指导意见,但在其后均未发生类似事件。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超市方以小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聘,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并判定超市方支付小阳的解约赔偿金2万余元。 法官释法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包括内容合法、程度合法以及必须公示。 B、劳动者应当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即便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也需达到严重程度方能解除,而且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适度的审查。 2、本案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制定程序与内容均合法,但根据规章制度,劳动者没有事先通知和征得同意而迟到或中途短时离岗或在工作场所做私事的行为属于口头指导内容,并不属于其规章制度规定的导致解雇的情形。因此,该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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