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使用假病历被解除劳动关系


2002 年4月余某进入苏州某超市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 年11月28日至12月7日余某未上班。2009 年12月7日,余某以小产假为由委托同事补交了请假申请表、病历、疾病证明书并获批准,但超市同时要求余某提供就诊发票,余某却迟迟不能提供。 2009 年12月8日,超市以余某利用虚假证明请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余某的劳动合同。事后,余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超市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超市应支付余某赔偿金。超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余某的病历是某医院医生出具的,是虚假病历。 经法院调查,该医生承认余某未实施人流手术,系应余某要求填写病历及疾病证明书。超市规章制度以员工手册形式告知员工,其中明确使用虚假证明请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解雇的处罚,对非法获得的假期,按旷工处理。余某确认已收到员工手册。一审法院认为余某提供的病历和疾病证明书与事实不符,超市因余某骗取假期而解除劳动关系有事实和规章制度的依据,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判决超市无需向余某支付赔偿金,余某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中院承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就必须受这些规章制度的约束。本案对超市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没有争议。本案的关键是事实认定问题:超市以余某提供不出就诊发票推定余某存在以假证明请假的事实,仲裁机构不认可超市的事实推定,一审法院经调查认定超市的事实推定成立。从企业管理角度,超市对余某以病假证明请假,有权要求余某进一步提供诊疗事实依据,诸如化验单据、费用发票等。因此从举证责任角度,余某应当证明病假事实。当余某无法提供医疗票据时,病假证明就不足以证明病假事实为真实,超市应当告知余某不提供医疗票据的相应事实推定结果及风险。而超市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略显草率。好在一审法院的调查佐证了余某假病假的事实,从而在结果上支持了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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