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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号案例学习】考勤制度未能送达劳动者,派遣单位解除被判违法?


案例一: 考勤制度未能送达劳动者,派遣单位解除被判违法? 2014年7月14日,精量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量电子公司)向中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劳务公司)出具《派遣员工退回通知函》,将郑某退回派遣单位中南劳务公司。中南劳务公司认为郑某严重违反精量电子公司的规章制度,亦不接受改派遣至其他单位工作,于2014年7月16日向郑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后郑某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4日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其部分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不服裁决,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郑某无故旷工,我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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