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9月07号案例学习】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怎么办?

2017-06-07 08:00:01 无忧保
案例一: 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怎么办? 冯小姐系某投资公司财务总监,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约定冯小姐的月工资标准,仅约定根据公司制订的工资制度执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冯小姐的实际固定收入为12000元,其中10000元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2015年5月中旬冯小姐因临近分娩经公司批准提前回家待产休息,并于2015年6月11日生育一女。产假期间,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领取了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费补贴,按 5700元的标准领取了生育津贴。同年11月1日,冯小姐正式回公司工作。按正常工作时间工作了一个星期后向公司提出要求补发产假工资差额,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已经依法参加了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单位都是据实缴纳的,她本人的缴费基数很高,她的生育生活津贴已经完全由生育保险统筹支付了,也就取代了产假工资。冯小姐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支付生育津贴差额。仲裁对冯小姐要求补发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予以支持,案例解析:冯小姐是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合法生育,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应当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向女职工依法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因此,冯小姐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已经与本人缴纳基数没有关系,反而只要是同一家用人单位且工作单位在生育前12个月内没有变动的女职工,所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都应当是该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平均工资。因而,低于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的女职工,实际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是高于本人产假前工资的。

标签:   案例生育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产假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