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06号案例学习】出狱后要求补发服刑期工资补缴社保未获支持?


案例一: 出狱后要求补发服刑期工资补缴社保未获支持? 2012年8月,王新至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于当年9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起至2013年8月止,工资待遇为每月2000元左右,某电器公司也为王新缴纳了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的社保费用。2013年5月初,王新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后王新未至某电器公司处上班,某电器公司于2013年6月为王新办理退工手续。 2013年5月中旬,王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8月,王新出狱后前往某电器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领取了2013年4月至5月初的工资2000多元,并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在今年5月,王新却以某电器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王新遂又将某电器公司诉至法院。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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