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05号案例学习】已达退休年龄女工患病咋办?


案例一: 已达退休年龄女工患病咋办? A公司女职工林某今年4月已满50周岁,她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至2016年12月份。由于至今年4月其社保缴费时间不足15年,用人单位同意续签社保。7月份,林某被查出患乳腺癌,林某向A公司提出休病假并享受有医疗期待遇,而单位认为因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不受 《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不享受医疗期待遇,并要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结算至8月份并终止其劳务关系。为此林某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请求裁决她5月至7月与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并享受医疗期相关待遇。案例解析: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无需任何理由。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有明确的规定,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即可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法定退休年龄而言,企业男职工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为55周岁。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上与《劳动法》相比有所调整,修改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样的调整,就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个难题,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却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考虑到两部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规定有冲突,为了衔接两部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统一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又予以补充规定,即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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