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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号案例学习】因解决户口约定的服务期不是劳动法规定的服务期?

2017-06-07 08:00:01 无忧保
案例一: 因解决户口约定的服务期不是劳动法规定的服务期 ? 2013年8月14日,双方签署协议,约定精进科技公司为李某办理接收应届毕业生进京落户事宜,李某在精进科技公司的最低服务期为5年,如双方在此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精进科技公司有权将李某的户口、档案退回原籍,并要求李某赔偿招聘费、培训费共2万元。2015年4月27日,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精进科技公司未支付李某当月工资。李某于诉前均持本案诉争事项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5年7月1日作出京劳人仲字[2015]第412号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在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精进科技公司为李某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并支付李某2015年4月的税后工资,驳回了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李某原系我公司职工,双方约定李某在我公司的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在此期间,无论任何原因,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我公司有权将李某的户口、档案退回原籍,且李某需向我公司支付全额赔偿金。劳动者辩称:我已经离职,精进科技公司依法应当为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精进科技公司没有为我支付2015年4月的工资,依法应当支付。案例解析: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约定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本案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签署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原因并非劳动者为其提供了专项培训,而是解决北京户口,不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依据该协议拒绝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要求以工资折抵招聘费和培训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2015年4月的税后工资,并为其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案例二:员工偷偷在外兼职,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卡卡小王最近遇到了一个非常挠头的问题,他刚刚跳槽到一家本地的大公司,进来之后发现,公司的小团体现象比较严重,总经办、财务、自己所处的行政办公室等部门很不协调,他的直属上级--办公室主任非常不爽其它部门的人,但小王觉得,做人事就得八面玲珑,所以进入公司以后,和其它部门的人把关系维持得很好,但是主任就认为他没有站在自己这边一起对外,所以在工作上就把他冷藏了,只让他做一些基础的事务性工作,面试时说好让他负责的模块全部转给了其它同事。 小王感觉非常憋屈,他是应该好好考虑站队问题,还是另外找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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