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案例
【8月23号案例学习】劳动者在朋友圈、微博发布辞职声明有效吗?


案例一: 劳动者在朋友圈、微博发布辞职声明有效吗? 张某在A公司处任副经理职务,负责公司销售事务。期间,张某想出去创业,A公司负责人与张某进行了约谈。约谈后,张某通过手机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布了一则消息,具体内容为:“我从即日起正式辞去A公司全部职务,全职担任B公司合伙人。感谢同仁一路来的相互扶持,在这里有我最美的青春打拼,一切无怨无悔,愿前路一切好!”张某向部分同事手机发送了类似内容的短信。期后,张某以A公司中断其社保缴费,意思是未征求其意愿下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张某认为:虽然该条微博系他本人发布,但微博辞职内容是其在A公司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无奈发出的,并未提出要辞职,只是为了处理好与客户的关系而发送的短信,所以该证据不能证明是其主动提出辞职的。公司认为:张某微博发布的辞职信息意思表示真实,且宣布辞职后即不再上班,本案应当认定张某系辞职而非A公司违法解除。 案例解析: 仲裁支持了张某的主张;法院判决A公司胜诉。《劳动合同法》第37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一个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可能亲力亲为所有事务。通常认为,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或者其工作部门的主管领导,就可以认为劳动者已经通知到用人单位。本案中,张某承认该条微博是他本人发出,且表达了辞职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