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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号案例学习】用人单位能够限制劳动者选择就医机构吗?

2017-06-07 08:00:01 无忧保
案例一: 用人单位能够限制劳动者选择就医机构吗?小佳就职于一家翻译公司,担任日语翻译工作。由于季节转换受了风寒,最近几天身体出现了发烧咳嗽的症状。于是小佳来到了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医院就诊。经过诊断,小佳得了流行性感冒并发化脓性扁桃体炎,医生开出了建议休息三天的病假单。小佳按照公司的病假审批流程,在病愈后上班第一天,就向公司补交了病假单。但小佳没有想到的是,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告诉她,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有规定:“凡是病假三天(含)以上的,必须出具本市三甲以上的医院出具的病假单”。而小佳就诊的是居住地的社区医院,当然病假单也是该社区医院,因此人力资源部认为小佳的病假单无效,只能认定小佳请了事假。小佳不禁疑问,公司《员工手册》中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呢?其实,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范员工的病假管理,防止员工的“假病假”和“泡病假”,都出台了一些关于对出具病假单医疗机构资质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在于防止劳动者在病假管理中弄虚作假。而对劳动者来说,这样的公司规定,无疑会给自己带来一些麻烦,那么这样的规定和管理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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