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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号案例学习】劳动者未能证明被辞退,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7-06-07 08:00:01 无忧保
案例一: 劳动者未能证明被辞退,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建成作为销售员在天宠公司(北京天宠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但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天宠公司为王建成报销通讯费。后王建成从天宠公司离职。王建成于离职前尚有通讯费共计四百余元未报销。后王建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天宠公司支付其离职前工资、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报销费用等。仲裁委员会裁决天宠公司支付王建成工资,驳回王建成其他诉讼请求。王建成以仲裁裁决有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宠公司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结算应报销费用等。天宠公司辩称,该公司调整工资标准,王建成为此提出离职,该公司并未辞退王建成,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为王建成报销相关费用。案例解析:一审法院判决:天宠公司支付王建成工资478元;天宠公司为王建成报销由王建成交纳的通讯费436.27元;驳回王建成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天宠公司的反诉请求。王建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建成作为销售人员,在天宠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双方当事人对王建成被辞退问题存在异议,天宠公司主张王建成因工资待遇问题自动离职,并非公司将其辞退的。而王建成主张天宠公司将其辞退,遂王建成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王建成对自己的主张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故对王建成要求天宠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但天宠公司应为王建成报销通讯费。案例二:因为破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这样操作合理吗? 各位同学们大家好,我们是浙江一家外贸公司。最近我们公司发生了一件辞退员工的事情:前台上个月在茶水间里打开水的时候凑得太近,脸被开水冲了一下,造成严重烫伤,留下了明显的疤痕。经我们调查,她是躲到茶水间里来玩手机、吃零食的。现在她外貌受损,无法再担任前台,公司里的其它岗位她也做不了,我们人事部门的经理就准备将她开除,让我来具体处理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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