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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08号案例学习】单位间的涉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前置?


案例一: 单位间的涉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前置? 王智在某IT公司从事编程工作。2015年2月,王智跳槽到了公司竞争对手某工作室从事编程工作。IT公司认为,王智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而工作室明知道王智为自己单位职工,还实施“挖墙角”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此,IT公司将工作室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王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诉讼中,工作室认为,本案属于劳动纠纷,应该先进行仲裁裁决,故法院无权受理。 案例解析: 但法院最终对工作室的意见不予认可,审理了该案。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部分单位假借各种程序拖延时间、恶意诉讼,我国法律实行“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纠纷化解模式。对于一般涉劳动案件,仲裁前置是硬性规定。但本案中,IT公司是以工作室为被告进行诉讼,换言之,本案是两个用人单位之间的侵权争议,所以无需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如果IT公司以王智不遵守劳动合同为由进行诉讼,工作室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则适用劳动法规定的仲裁前置程序。 案例二:90后员工居多,如何控制流失率? 我们是杭州的一家销售公司,公司从去年年底组建了电话销售中心,经过半年的辛苦招聘以后,终于把人员配齐了。团队都是年轻人,以90后为主,有一个特点是非常不稳定,没有业绩要走、工作太累要走、做得不开心也要走,而且年轻员工聚集在一起,很容易形成小团体,一个走,其余的没事也会跟着走。电销中心原本有70多人,现在只剩16人了,鉴于这种情况,公司领导甚至已经在考虑要不要撤销电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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