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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04号案例学习】申请人是劳动者 才适用“一裁终局”?


案例一: 申请人是劳动者 才适用“一裁终局”? 张东和老乡刘辉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清洁工作。今年2月,张东与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发生争议。张东认为,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单位称,张东的部分加班费由刘辉代为领取,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后张东诉至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张东的申诉请求。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该案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一裁终局”案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4月,单位以刘辉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要求其退还多领取的加班费,被仲裁机构驳回。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刘辉认为自己的案件和张东的案件相似,都属于“一裁终局”案件,法院无权受理。但法院最终对刘辉的意见不予认可,受理该案。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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