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号案例学习】“同工同酬”不能等同于相同岗位、等额薪酬!


案例一: “同工同酬”不能等同于相同岗位、等额薪酬! 2013年6月 起,李某被某公司派遣到某供电公司工作任驾驶员工作,某供电公司每月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资及奖金福利等。高某、陈某、陶某、许某、张某系某供电公司正式职工,与李某属同一驾驶班,该五人均具备相关职业技能资质(起重工、电力电缆工、装表接电工、用电检查员、汽车驾驶员等),其每月平均领取的工资及奖金均高于李某。李某认为其与高某等正式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领取的报酬却远低于正式职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故其向所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李宗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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