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6月01号案例学习】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 能否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2017-06-07 08:00:01 无忧保
案例一: 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 能否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大学生王某某于2014年5月取得某学院2015届毕业生 推荐表,同年6月进入合肥市某装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该公司依据其工作业绩每月发放数额不等的报酬,但未与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015年4月,因社保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装饰公司辩称王某某系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到单位实习,公司付清了劳务报酬,双方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装饰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判决装饰公司为王某某补办社会保险并支付经 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等共计1339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案例解析: 现实中存在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学生顶岗实习的现象。在没有领取毕业证的情况下,在校学生完成全部学业,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以就业为目的,接受单位管理,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与单位之间也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以本案为例分析如下: 第一、王某某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 实习之时,王某某虽然没有取得大学毕业证书,但已年满16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 任能力。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 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法律并不限制在校学生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 第二、王某某以就业为目的,不属于勤工俭学的行为。《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本案中王某某已经完成全部学业,持有学校的毕业生推荐表,学校同意推荐就业,明显不属于“勤工俭学”的行为。 第三、王某某接受公司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案例二:如何看待薪资保密问题? 许多企业都会有薪资保密的规定,但实际上企业再怎么严格要求保密,员工之间私底下还是会互相讨论薪资,并不能做到真正的保密。于是有人就质疑薪资保密规定的必要性,认为没有这个必要。那么,请问: 1、薪资保密,你觉得有这个必要吗? 2、如果有必要,又怎么样才能更好地做到薪资保密? 如果没有必要,那该如何应对处理薪资不保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案例解析: 对于薪资保密是绝大多数企业都会遵循的原则,无论是有明文规定的,还是普遍遵守的一种潜规则,都是企业并不愿意公开,且十分敏感的问题。不论是国际跨国企业还是一般的中小企业,都会要求员工进行薪资保密,不得公开、打听、讨论具体的薪资情况,即使在人力资源部内部,薪资也是十分敏感的话题,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详细了解的。 一、薪资保密的重要性。 1、薪资是企业对外竞争的资源,一定程度的保密有助于避免恶性竞争。 企业薪资在对外公开时,都只是说明一个范围,或者一个基本的工资,而非详细的数据,在实际工作中,都会因为实际的能力水平,产生一定的薪资差异的波动。一定程度能够避免其他企业的恶性竞争。 2、薪资是重要的个人隐私,公司应当予以保密。 对于很多不想公开自己薪资的员工来说,薪资保密就显得格外重要。这不仅是员工的隐私权,也是公司应尽的保密责任。 3、能够一定程度的避免员工攀比,有助维护良性的竞争环境。 一旦薪资公开,就会产生攀比,不可避免的会有员工斤斤计较。而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要做到绝对公平就愈发的困难,此时就更容易发生同事间的嫉妒情绪,而这种情绪一旦扩散开来,就极大的影响了企业的和谐气氛,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4、虽然有着不公平的土壤,但却为管理提供了方便。 虽然薪资保密从制度上为薪资的不公平找到了“合理化”的外衣,但却又是员工价值的一种体现。有时薪资体现了员工的当下价值,有时薪资体现了员工的未来价值,而在当下,如果没有薪资保密制度,则会产生很多纠纷,不利于公司管理者进行管理。 二、如何才能更好的做到薪资保密呢? 1、建立薪资保密制度,从制度上进行约束。 有人认为,即使建立了保密制度,仍然无法避免员工私下议论或打听,制度就如镜中花,只是好看,却无法达到保密的效果。当然了,如果仅仅依靠保密制度就想达到薪资保密的效果,你就太高估保密制度的作用了。保密制度只是在制度层面上,对薪资保密做了规定,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非保密的实施细则。 2、层层宣导、引起重视。 正所谓领导动动嘴,员工跑断腿;领导一句话,比天还要大。我想没有多少企业或者员工会把老板的话当作“耳旁风”,除非是不想干了,所以领导的不断宣导,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3、薪资体系要完善,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要分开。 薪资体系的完善程度是决定薪资保密程度的关键,比如固定部分是可以公开的,这里包含了基本工资、学历工资、工龄工资、职级工资、全勤奖、加班费等;而主管津贴、岗位津贴、技术津贴等都有不同的等级数额,这部分是需要保密的。同时,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除了固定部分,其计件数额和价格也是存在不同的金额和计算方法的,所以,员工除了自己的工资,要想得到其他员工的工资数额是十分困难的。这样,既彰显了公平,又起到了一定的保密作用。 4、主管考核仅知晓其参与部分。 很多HR提出,部门主管对属下员工的工资十分清楚,要做到保密也十分困难。其实,作为主管,只有知道了解其参与的部分即可。比如,员工考核工资,主管只是针对考核工资进行打分,确定其考核工资的数额,对于其他部分,是完全不了解的。 对于薪资保密,只能做到相对的保密,而非绝对的保密。员工只能了解其大致的范围,而不能了解其详细的内容。因此,只要做到相对的保密,就能够达到薪资保密的目的,而非要把薪资绝对保密、一丝不漏。 ———转自苹果浪漫 案例三:以劳动者未遵医嘱进行医学检查为由解除合同违法? 嵇某于2010年3月16日进入维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维达公司)工作,在 2014年4月30日前近6周的时间里,嵇某称自己有病需要请病假,但经维达公司调查,嵇某并未在家休息,且拒绝医生要求进行医学上的各项检查,也不开药和吃药,仅要求医生开病假单。经公司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联系后得知,医生并未对嵇某病情予以诊断,所以嵇某称其有病需要休息属不诚实行为。随后,维达公司发布一份《关于上海省办GT嵇某解除劳动合同通报》与嵇某自2014年4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嵇某不服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以下简称静安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维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静安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维达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维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称:我提供的病情处理意见书真实有效,我的病也是真实存在的,未进行医学检查是因为认为病情不是很严重,没有必要浪费钱。维达公司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请求法院维持仲裁裁决,判令维达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标签:   案例劳动关系就业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