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号案例学习】停工留薪期满继续治疗 单位不能停发病假工资?


案例一: 停工留薪期满继续治疗 单位不能停发病假工资? 2014年3月8日,上海某公司员工涂先生工作时从高空摔落,致韧带撕裂,被认定为工伤。医院建议保守治疗,涂先生遂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至2015年6月9日。此后因继续治疗的需要,涂先生再次申请延长却未获批准。今年1月,经诊断伤处积水,当月手术后,医院建议休息3至6个月。涂先生遂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6月10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遭公司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涂先生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解析:裁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并不是不再享受病假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涂先生不再享有停工留薪的待遇,但因为客观上有继续治疗的需要,公司应当支付继续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涂先生的仲裁申请。公司方面则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评定工伤等级后,应当停发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仅限于企业职工非因工伤而享受的待遇。因此,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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