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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号案例学习】定性化考核能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吗?

2017-06-07 08:00:01 无忧保
案例一:定性化考核能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吗? 某公司生产部员工赵某的年度绩效考评表的评语是这样写的“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团队精神,不能有效配合班组开展工作。”考评表由班组长、车间主任签字确认。公司考评委员会根据考评表认为其不能胜任工作,对其调整了工作岗位,赵某到新岗位上岗一个月后,公司按规定再对其考核后认为:“人际沟通能力不足,工作主动性责任心较差,影响班组整体工作成绩”,最后作出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结果。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赵某不服,诉讼仲裁。那么,你怎么看待这个案例?定性化考核员工能否胜任工作是否合理? 案例解析: 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30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解释,《劳动法》第26条第2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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