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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号案例学习】辞职时虽写明无经济纠纷 仍可追索所欠提成工资?


案例一:辞职时虽写明无经济纠纷 仍可追索所欠提成工资? 马某等3名职工在威海市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于2015年7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支付拖欠的提成工资共计7.1万元。公司辩称:马某等人解除劳动合同时,在公司提供的格式离职手续单中的离厂原因一栏,自己写明“辞职没有其他经济纠纷”,因此,不应支付提成工资。经开庭查明,“离厂原因”一栏中“辞职没有其他经济纠纷”等内容确系马某等人书写,但某公司拖欠提成工资也确实存在。案例解析:在调解不成的情形下,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公司向马某等3名职工支付提成工资7.1万元。仲裁委认为:《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提成工资系工资的一种发放形式。虽然马某等人书写“辞职没有其他经济纠纷”,但3名职工与某公司属因提成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经济纠纷,某公司理应支付提成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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