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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号案例学习】延长试用期考核,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吗?


案例一:延长试用期考核,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吗? 刘某应聘某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2013/3/1-2013/4/30日。2013年4月15日,刘某提交转正报告。部门领导没有批准其转正申请,表示需要继续考察。2013年5月15日,人力资源部告知刘某,公司认为他不胜任销售经理岗位,不符合任职条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5月20日,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终止试用考核,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刘某办理离职手续。刘某认为过了约定的试用期,公司不能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给予经济补偿。公司认为,之所以延长试用期,是公司又给了刘某一次机会。请问,公司的做法合适吗?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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