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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号案例学习】员工未按制度申请加班,要求加班费,能否获得支持?


案例一:员工未按制度申请加班,要求加班费,能否获得支持? 陈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从事软件测试工作,参与研发项目工作。由于对工作不熟练,在8小时内完不成任务,只好加班完成工作。半年后,陈某感觉身体吃不消,于是提出了离职申请,同时要求公司应支付自己的加班费,并出示了考勤记录。然而,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陈某表示,工作期间经常超时工作,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公司从未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公司人事经理认为,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并配套实行加班制度。陈某虽然有延时加班的考勤记录,并没有办理过审批手续,这是他自愿延长工作时间,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不符合加班制度规定。最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问,陈某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满足吗?案例解析: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费。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费。本案中,陈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主要是因为工作不熟练,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陈某自愿进行的,且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要求缺乏依据。此外,由于陈某的工作性质,测试工作在软件开发项目后实施,公司可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做好员工的考勤和调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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