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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换“马甲” 照样跑不脱

2017-06-10 08:00:01 无忧保
本报讯 小编20日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获悉,某物流公司拖欠农民工王瑞远工资,并打了欠条,虽然后来该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名称全都变了,但法院最终还是判令其支付王瑞远劳务报酬25000余元。  据王瑞远介绍,2008年2月,60岁的他到成都某物流公司当搬运工。该物流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当初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后改为每月2500元,工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不久后,该物流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改为年底一次性结算工钱。由于该物流公司不能再按月支付其工资,2013年9月1日,王瑞远提出辞职,并要求其结清拖欠工资。2013年9月17日,该物流公司为王瑞远写下欠条,并注明欠其31451元。从2013年10月到2014年5月,该物流公司先后支付王瑞远6000元。没想到后来公司变更了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以前的老板联系不上,新老板也不认账,想着自己用汗水赚来辛苦钱无人支付,便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求助。  接到王瑞远的法律求助后,该工作站立即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该工作站的意见,判令该物流公司支付王瑞远劳务报酬25000余元。  律师杜伟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明确,王瑞远与该物流公司属于典型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王瑞远提供了劳务,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其劳务报酬。  “现实生活中,像王瑞远这样的情况比较常见。”律师杜伟提醒广大农民工说,主张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由此可见,在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下,被拖欠劳动报酬或者劳务报酬时,劳动者依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主张劳动报酬。  (本报小编 向晓文)来源:《四川工人日报》更多HR(案例、资讯)看翩翩君子个人主页: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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